中華基督教會蒙民偉書院家長教師會會章

1 會名
      本會定名為「中華基督教會蒙民偉書院家長教師會」。
2 會址
      九龍官塘曉明街二十號。
3 宗旨
  (a)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,以及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家長間的友好關係。
  (b)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,以及合作改善學生的福利。
4 會員
  (a) 下列人士均自動成為會員
      i 所有在本校就讀的學生家長。
 
      ii 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。
  (b) 各會員有權選舉常委及被選為常委,以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。
  (c)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、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的義務。
  (d) 會員在開學後繳交會員大會議決的會員年費。
  (e) 除(d)項列明的費用外,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的資助。但任何會員均可隨時自願捐款予本會,以進行有意義的工作。
  (f)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。
5 組織
  (a)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。
  (b)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。
  (c) 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,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。
      (d)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。會上,主席須就本會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,作出報告,並於任期滿後舉行選舉,以選出下一屆的常務委員會理事。
      (e) 在接獲最少五分一的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,亦可加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七日送交各會員。
      (f)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100人。
      (g) 常務委員會由11名委員組成,其中6名為家長會員及5名為教師會員。
      (h) 卸任的常務委員應邀請及提名不少於10名家長會員競選新一屆的常務委員會。

教師會員應於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教職員會議中委任,並且在周年會員大會中確認其選舉結果。

      (i) 新、舊常務委員應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,盡快聯合舉行首次會議,及應選出以下的理事:
          1 主席 (在家長會員中選出) 1名
          2 副主席 (家長老師各一名) 2名
          3 秘書 1名
          4 司庫 1名
          5 康樂 2名
          6 出版 2名
          7 聯絡
2名
      k 各委員會的任期均為二年。
      l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增選委員,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。(如老師離職或家長子女已畢業離校等)
      m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,增選委員擔任顧問。
      n 在同一屆任期內,同一家庭不可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。
      o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,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,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的一票。
  p 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。
 6     財政
      1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。
      2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,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。
      3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,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,以供設立獎學金、獎項或其他用途,及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。
      4

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,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。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下述其中兩人簽署,方屬有效: 主席、副主席和司庫,另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。

核數
      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師,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。
8  
修改會章 / 解散家長教師會
      (a)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。
      (b) 如遇本會解散,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數會員贊同。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,應按各會員的決定,捐贈給學校或本港慈善團體。
9  
家長校董之選舉:
  (a) 本會會根據法團校董會訂定的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章則選出家長校董。
      (b) 選舉的程序和資格依據2004年教育(修訂)條例本會所訂之家長校董選舉指引執行。

修訂日期: 2018年 11月17日